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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12330热线月度维权信息分析指南

发布时间:2018-02-21 09:21:58
核心提示:  青岛信息港报道近日,中国(青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接收到专利维权案件,申请人提供了部分证据材料。根据《关于开展知识
  青岛信息港报道近日,中国(青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接收到专利维权案件,申请人提供了部分证据材料。根据《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规定,本文就专利维权需要注意的事项做简要分析:
  
  一、维权援助相关程序
  
  1.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或对方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
  
  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递交下列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援助对象属于经济困难的,应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举证须知
  
  1.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2.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具体的权利要求。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予明确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3.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简洁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以及上述专利的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所记载的内容。
  
  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三、技术特征的比对
  
  1.权利人、被诉权利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将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
  
  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等同侵权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权利人应当举证或进行充分说明。
  
  (1)等同侵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在此基础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被认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属于等同侵权。
  
  (2)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3)基本相同的手段,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性差异。
  
  3.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的时间点,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限。
  
  4.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存在多个等同特征,如果该多个等同特征的叠加导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形成了与权利要求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或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则一般不宜认定构成等同侵权。
  
  四、关于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是指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限缩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的保护范围,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确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禁止权利人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禁止反悔的适用以被诉侵权人提出请求为前提,并由被诉侵权人提供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反悔的相应证据。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限制或者部分放弃的保护范围,应当是基于克服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等不能获得授权的实质性缺陷的需要。
  
  权利人不能说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修改专利文件原因的,可以推定其修改是为克服不能获得授权的实质性缺陷。
  
  3.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所作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必须是明示的,而且已经被记录在书面陈述、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法律文书中。
  
  权利人能够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五、专利侵权行为认定
  
  青岛信息港本网讯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发明专利公开日以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公告日之前的实施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发明专利公开日至授权公告日之间,即发明专利权的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其实施行为的判定,可以参照适用有关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定。
  
  3.制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是指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被实现,产品的数量、质量不影响对制造行为的认定。
  
  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制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行为:
  
  (1)以不同制造方法制造产品的行为,但以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除外;
  
  (2)将部件组装成专利产品的行为。
  
  4.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制造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属于对专利产品的使用。
  
  5.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即可认定构成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该产品所有权是否实际发生专利一般不影响销售是否成立的认定。
  
  搭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侵犯专利权产品的所有权,变相获得商业利益的,也属于销售该产品。以生产经营目的赠送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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