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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首起“海霸”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9-09-18 09:52:38
核心提示:  青岛信息港资讯部获悉青岛市扫黑办9月17日发布我市政法机关办结的首起海霸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8年8月、9月,被告人刘
  青岛信息港资讯部获悉青岛市扫黑办9月17日发布我市政法机关办结的首起“海霸”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8年8月、9月,被告人刘某某经常纠集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义在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西大洋村金龙码头外胶州湾海域,以承包经营滩涂为由,采用剪渔网、拖渔船、谩骂、恐吓等威胁手段,在海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向渔民强行索取钱财及海产品(鼓眼鱼),严重扰乱了正常捕鱼作业秩序,给渔民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实,2018年9月期间,该恶势力团伙向多名渔民收取100到1000元不等人民币或100斤到400斤的海产品。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刘某义于2018年10月2日到丹东车站派出所投案自首,后于10月9日被押回青岛并被刑事拘留,前期羁押7日应予折抵。
  
  城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经审理,对刘某某等三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刘某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向过往渔民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义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所提三被告人的行为并非恶势力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在该海域经常纠集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义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向过往渔船索要钱财,引起较大民愤,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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