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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对“财神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进行了专项部署

发布时间:2019-08-21 09:50:57
核心提示:  青岛信息港编辑报道今年8月22日 (农历七月二十二),是民间传统的 财神节,根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青岛信息港编辑报道今年8月22日 (农历七月二十二),是民间传统的 “财神节”,根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崂山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财神节”期间,我市公安机关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加强源头整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制作、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于8月20日召开,对“财神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也进行了专项部署。
  
  杜绝违规燃放现象
  
  为切实加大“财神节”期间烟花爆竹管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公安局制定了《加强“财神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方案》,通过严格社会面清查、严密源头堵控、严厉执法查处,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财神节”期间,我市公安机关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加强源头整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制作、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公安分局将组织警力开展街面巡查,对沿街商铺和居民进行宣传;对准备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将及时劝阻,并收缴烟花爆竹,依法予以处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将及时固定证据,收缴烟花爆竹,依法传唤行为人并依上限处罚;对违规燃放离开现场的,将追查违规燃放行为人,依法从严处罚;对群众拨打110举报的,将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处置;对违规燃放造成损害公私财物和人身伤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予以处罚;对执法过程中,拒绝、阻碍民警执法的,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根据 《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市区将全面禁放
  
  青岛信息港讯息汇总我市现行的烟花爆竹燃放规定仍为“限放”,即:市内三区和崂山区建成区范围内,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等六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今年7月19日,我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针对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从“限放”改为“禁放”,明确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市也可划定本辖区禁放区域。《规定》将按照法定程序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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