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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全面禁烟场所必须张贴禁烟标识

发布时间:2019-05-09 09:51:45
核心提示:  青岛信息港编辑中心获悉记者从青岛市卫生健康委爱卫办获悉,《青岛市控烟标识制作标准与设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青岛信息港编辑中心获悉记者从青岛市卫生健康委爱卫办获悉,《青岛市控烟标识制作标准与设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将于5月10日起实施,《规范》要求全面禁烟场所必须张贴禁烟标识,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包括灭烟柱等设施)。
  
  《规范》要求,禁止吸烟标识张贴范畴包括《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的各类禁烟场所,均应按要求张贴、放置禁止吸烟标识或禁止吸烟告示。其中,全面禁烟场所必须张贴禁烟标识。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包括灭烟柱等设施)。不得在公共区域尤其是在交通主干道、人行道和公交车站、地铁站出入口、各大商场入口区、步行街内人行通道及室外风景区人群密集区等设置室外吸烟区(灭烟柱);室外吸烟区内严禁出现任何烟草品牌的广告和宣传,要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已经设置且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吸烟区(灭烟柱)建议进行拆除。
  
  《规范》要求,各禁烟场所应在出入口、显要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以能及时、有效告知进入禁烟场所成员为原则,张贴密度原则上要求在各处的视野下能够看到禁烟标识。公共电梯内、公共交通工具内至少1个禁止吸烟标识。禁止吸烟人行楼梯各层拐角处至少1个禁止吸烟标识。
  
  烟草销售场所必须在显要位置处张贴或摆放“吸烟危害健康,本商场(门店)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告示。 吸烟区(室)内必须放置或张贴“吸烟危害健康Smoking is Hazardous to Health”告示。
  
  青岛信息港讯息《规范》明确,之前已经设置的禁烟标识仍然有效,但应在2019年6月底前全部更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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