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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事项出炉

发布时间:2019-01-26 10:07:51
核心提示:  青岛信息港编辑报道1月25日,青岛市政府召开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会议,对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青岛市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切

  青岛信息港编辑报道1月25日,青岛市政府召开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会议,对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青岛市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净化城市环境,努力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进行安排部署。根据规定,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的建成区,在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会议强调,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事关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城市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站在全市工作大局的高度,坚决抓好限放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宣传发动零死角、禁放时段零响声、消防安全零隐患、公共安全零事故“四零目标”。

  会议指示,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方式转变,近年来燃放烟花爆竹的弊端愈发凸显,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炸伤等事故时有发生,加之带来的空气污染和噪音,直接影响城市环境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已成大势所趋。做好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既是着眼当前、为人民群众欢度春节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城市环境,又是着眼未来、为全面实施禁放奠定良好基础。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面临的严峻形势,按照“站位高、声势大、管控严、效果好”的要求,从严从紧从细从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今年限放工作真正取得成效。

  会议要求,做好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必须做为一项党政工程强力推进。一是组织领导要到位。市政府和各区市、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党政领导、属地主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采取超常力度,拿出过硬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宣传发动要到位。要组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网上和网下各类资源,做到电视上有影、广播上有声、报纸上有字、网络上有信息,在全市营造铺天盖地的浓厚氛围。要组织开展社区宣传活动,通过张贴通告、悬挂标语、发放一封信、倡导建立居民公约等形式,切实将宣传工作做到群众“家门口”, 做到“进楼入户、家喻户晓”。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要分类实施精准化、点对点的宣传教育,提高宣传工作影响力。

  三是基础管控要到位。抓好限放工作最终要靠基础管控来落实,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四区要强化属地责任,把管控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每个楼座,广泛发动物业管理、网格员、治安积极分子、“红袖标”等群防群治力量参与限放管控工作,落实“邻里守望、联户联防、看楼护院”等工作机制,打好限放工作的“人民战争”。

  禁放时间内,市内四区要深入一线开展督导检查,组织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沉到社区、网格和楼座,加强区域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规行为。各级公安、城管部门要加强路面巡防,依法教育处罚违规燃放行为。针对春节过后“开门鞭”问题,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四区要提前部署,组织力量开展滚动式巡查,各级公安、城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压到街面,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加强重点盯控,最大限度杜绝“开门鞭”现象。四是打击整治要到位。各级公安、应急、城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违规生产、销售、运输、携带以及违规燃放等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形成震慑效应。要充分依托“天网工程”,加大视频巡查密度,配合巡查力量及时发现固定证据,确保打击有力。五是安全监管要到位。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作为春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围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整改安全隐患,坚决守住安全底线,防止因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请广大市民认真遵守《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一、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的建成区,在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根据规定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

  (三)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

  (四)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

  (五)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

  (八)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三、节日期间,执法部门将采取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接受群众举报或者公共视频监控巡检等多种方式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节日期间,广大居民如果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青岛信息港讯举报电话如下:

  市应急管理局:12350 市市场监管局:12315

  市公安局 110 66571819(白天) 66571800(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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