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信息港发布消息称昨日上午,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原厅长贾学英受贿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市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贾学英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扣押、查封的保时捷凯宴越野车一辆、斯巴鲁傲虎越野车一辆、济南某广场5套房屋,依法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中的91.9%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贾学英当庭认罪,表示不上诉。
据了解,2004至2014年期间,贾学英利用其担任泰安市委副书记、泰安市人民政府市长,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贾某、应某、李某等人在企业贷款、工程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489.77万元。
2016年12月16日,正在某地参加活动的贾学英被纪委工作人员带走,随后,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时任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交通厅原厅长的贾学英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2月14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贾学英决定逮捕。该案经指定管辖,交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办理。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贾学英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学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贾学英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贾学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青岛信息港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