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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下个月起岛城将施行医疗价格新规

发布时间:2018-05-04 10:29:35
核心提示:  青岛信息港专题报道青岛人注意了!下个月起岛城将施行医疗价格新规,其中这些变化都和你有关!    一、新版《规则》下月实
  青岛信息港专题报道青岛人注意了!下个月起岛城将施行医疗价格新规,其中这些变化都和你有关!
  
  一、新版《规则》下月实施
  
  5月2日,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通知。
  
  新版《规则》自2018年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9日。
  
  二、适用范围
  
  新版《规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医疗机构分为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
  
  三、这七大变化与你有关
  
  变化一
  
  新版《规则》首先明确了市及区(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三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实施管理;
  
  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实施管理。
  
  变化二
  
  增加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相关要求。
  
  特需医疗服务是基于基本医疗服务之外,根据患者特殊需求而设立的医疗服务项目,《规则》对特殊需求医疗服务明确了相关要求。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具体服务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强调了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签订《协议书》,提供特需病房不得超过开放床位数的10%、特需病房应当相对固定等。
  
  变化三
  
  增加了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的管理及公示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应当公示执行文号、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明码标价。
  
  变化四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价格公示要求更加具体。
  
  《规则》特别对公立医疗应当公示“本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销售中药饮片按照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字样,对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均应公示执行文号等。
  
  强调了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应当公示项目内涵,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使患者对医疗服务项目具体服务内容不了解产生纠纷,同时公示项目内涵有利于群众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具体服务实施监督。
  
  变化五
  
  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如:医疗机构不得诱导、诱骗患者(或家属)接受或购买药品;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
  
  变化六
  
  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以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的,应当执行规定的项目内涵和收费标准。
  
  变化七
  
  青岛信息港综合报道明确了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即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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